图为“多功能火箭筒”
东方网通讯员陈嘉思、记者包永婷10月11日报道:6岁的“熊孩子”因幻想成为特种兵制造“多功能火箭筒”,在玩闹过程中划伤宝马车。车主希望孩子的母亲承担车辆维修产生的费用,却遭其明确拒绝。协商无果后,车主将孩子和其母亲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为儿童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监护人就儿童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孩子确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赔偿款项。
今年疫情期间,戚女士将自家的宝马车停在朱泾某小区内。半个月后,车上却多了几条明显人为的划痕。她既气愤又心痛,当下便报了警。
民警在接到戚女士报案后立即调查监控录像,将目标锁定为一名6岁儿童。监控显示,在某日中午12时29分,该儿童手持长筒状物品出现在该车辆右侧并徘徊,随后在车辆右前方处逗留,面向车辆并有下趴动作;随后,该儿童离开车辆又立即折返,将手中物品按压在发动机盖上。
图为“多功能火箭筒”
在孩子母亲在场的情况下,民警对儿童进行了询问,儿童承认监控里的小孩是自己,并表示特别喜欢一部叫《士兵顺熘》的动画片,梦想就是成为一名特种兵,于是在家用“八倍镜头、圆纸筒、铁夹子”自制了一把“多功能火箭筒”。事发当日,自己把“多功能火箭筒”架在这个红色车子侧面打天上的“飞机”,后来又将其架在车头前打对面的“敌人”,然而跑动过程中不小心踩到石子,摔了一跤,划到了车辆。
得知实情后,戚女士及其丈夫陈先生希望孩子的监护人即孩子的母亲承担车辆维修产生的费用,但其明确拒绝。协商无果后,陈先生一怒之下将孩子和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陈先生认为,派出所笔录和小区监控视频可以证明是“熊孩子”划伤了车漆,财产损失和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应的损失应该由“熊孩子”承担。
孩子的母亲认为,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派出所陈述应为无效;停车时间距离发现划痕已经半个月之久,监控无法证明孩子造成了车辆损伤,而且其手中的“多功能火箭筒”不可能划伤车漆,并向法庭当庭展示了“多功能火箭筒”原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监控视频,孩子持玩具在案涉车辆右侧及前方逗留、下趴以及用玩具按压在车辆前盖上的轨迹、行为与车辆损伤的叶子板、发动机盖部位高度契合,孩子玩具上的铁夹致车辆上述部位划痕形成具有高度可能。其母亲辩解称玩具不具有伤害性,但经当庭验看,该玩具前端铁夹属于金属硬物,完全可能对车漆造成损伤。虽然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缺乏足够的效力,但陈先生提交的其他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断定孩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监护人的母亲理应就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陈先生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若孩子确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其个人财产优先偿付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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